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又被简称为商标“撤三”。那么,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怎么答辩?
 
从概念就可以看出,商标“撤三”是因为有人认为你的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想要撤销该撤三申请,那就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证明,该商标没有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虽然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但有正当理由。所以,商标持有人在答辩和举证时也要围绕以上两点来进行。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二、提交三年内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实际应对商标撤三的抗辩中,被申请人主要都是提交在三年内对注册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的证据,如商标许可合同、使用场景的图像、视频、宣传广告物料、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等,如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实际使用,则会向双方出具《撤销复审决定书》和《撤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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