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三五”规划》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方面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对已获得市级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项目配套补贴,主要包括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和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应用。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园区、低碳示范园区、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和道路废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对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公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试点创建及相关评价工作、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七)支持绿色建筑及近零碳排放建筑项目。
(八)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
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水平衡、电平衡等项目。
(九)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工作
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辖区内各行业提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等技术服务。
(十)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
(十一)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 扶持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二)申报项目必须已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3年时间。
(三)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六条 资助类标准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均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污染防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奖励类标准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低碳示范园区,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
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奖励金额和奖励范围,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的标准执行,且不得与《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中的奖励重复享受;对获得省级近零碳排放建筑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对辖区各行业提供绿色制造体系、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技术服务的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按每个项目合同标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请及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水量审核报告(限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五)电机能效提升项目需要提供《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二(加盖公章)。
(六)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需要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拨付等文件;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服务机构需提供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过程文件等资料。
(七)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的标准执行。
(八)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等项目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
(九)行业组织费用奖励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评审意见、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资料。
(十)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与审核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名词解释
本细则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细则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细则所指的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和评估、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节能量按等价值计算,以标准煤为单位。
本细则所指的节能减排项目实际投资额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产投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关于绿色建筑的扶持标准和认定
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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