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奖励标准及方式

  坪山区技术改造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四)对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1亿元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七)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1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项目已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建议企业于上年度11月30日之前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需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办)完成纳统数据申报工作),并按年度投入申报。要求申报上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部分,以上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相关支付有效证明材料。但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5.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此次资助范围为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融资租赁成本或贷款利息)。若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技改专项资助只适用于“机器换人”项目。

  6.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7.项目未申请过本项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在市级部门申请技改资助,配套补助原则上是对企业上上年度在市里申请并获资助的技改项目投入进行配套补助,申报配套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的资助文件,必要时提供上上年度的技改项目投入财务支出发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需提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一)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发票需为上年度的,进口设备无发票时可提供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

  2.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资助项目无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按格式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格式内容见附件二);

  3.申请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资助的需提供: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发票需为上年度的)(验原件收复印件),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相应选择性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或一般项目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列入深圳市“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项目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贷款合同、已付利息清单(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银行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付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上年度融资租赁成本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一)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发票需为上年度的,进口设备无发票时可提供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

  2.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资助项目无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按格式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格式内容见附件二);

  3.申请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二)申请第六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获得国家下达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市级相关的项目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三)申请第七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上级资助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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