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推动工业投资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章“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计划”的第四条“提高新购设备数字化水平”、第五条“推进已有设备数字化改造”、第六条“加强软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七条“打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第八条“引导重点企业产能回归”。

资助标准:

上述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经备案,可申请龙华区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

(1)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纳入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2 亿元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需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数字化转型备案。

(三)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备案所在平台(龙华数字赋能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并获取符合性认证,或已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标准二级及以上水平并提供相关有效证书。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个项目(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产值均实现正增长的百亿级企业可同时申请两个项目)。

(五)同一数字化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六)企业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的项目,可列入数字化模块部分,但不再重复补贴。

(七)对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区内最新公布的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和工业百强企业,申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可将位于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新购产线设备纳入支持(龙华区对口帮扶地区共建工业园区内分支机构优先资助)。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国产软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评定数字化转型标杆时将优先纳入。

(九)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十)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是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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