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市龙华区企事业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区企事业等单位建立博士后平台,不断加强博士后人员的引进和培养,根据市、区人才政策有关要求及市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8月28日起经批准在区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助资金的管理及相关工作。设有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是指经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等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区企事业等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设站单位资助
第三条 对经批准在区企事业等单位新设立且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流动站、工作站及创新基地,在市设站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对经批准在区企事业等单位新设立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8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经批准在区企事业等单位新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
(三)对在区企事业等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配套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 设站单位资助(补齐资助差额)可在获得市设站单位资助(市补齐资助差额)时提出申请。
第三章在站博士后资助
第六条 支持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加大博士后人员招生力度,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开题考核通过的,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日常经费补助。
第七条 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享受市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配套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分两次发放,可分别在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且获得市生活补贴资助时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月0.2万元研发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每年9月集中申请一次当年研发津贴。
第九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经所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同意,参加与研究领域紧密联系、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国内(境)外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人每年补助一次,可在结束国内(境)外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时提出申请。
第四章 出站博士后资助
第十条 对出站选择留(来)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工作,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1/2。第一次可在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连续6个月时提出申请,第二次可在区用人单位对出站博士后人员满一年科研工作考核为合格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对出站选择留(来)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与市等额配套的科研经费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每次配套科研经费资助可在出站博士后人员获得市科研资助时提出申请,主要用于出站博士后人员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区用人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流动站、工作站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定向培养博士后人员来区从事科研工作。区用人单位通过联合培养每引进1名出站博士后人员,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区用人单位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保6个月时可一次性申请5万元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对出站选择留(来)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博士后人员,其开展的应用项目研究,三年内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审核后,一次性给予出站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免租人才住房的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申请条件参照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住房安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子女若为非深圳户籍的,在区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根据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等情况,协助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区级三级保健待遇免费专业体检,保健定点医院由区保健办统筹协调指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的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相关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负责人签名,协同第十九条规定材料提交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
(二)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各项资助及相关保障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公示和拨付。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提交材料。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资助资金,除提交所在企事业等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博士后在职证明(收原件)等基本材料外,还需分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站单位资助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设站单位配套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批准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通知,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通知书,以及获得市设站单位资助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招收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招收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批准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通知,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通知书,与在站博士后签订的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截至申请资助时在区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证明、完税证明,在站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立项表,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开题考核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配套生活补助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在站博士后人员配套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通知书,在站博士后截至申请资助时在区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证明、完税证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开题考核或中期考核合格报告、获得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重点科研项目资助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在站博士后人员重点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深圳市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申报书》、在站博士后截至申请资助时在区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证明、完税证明,参与研发的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学术研修津贴申请。需递交《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人员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表》(见附件5),在站博士后截至申请资助时在区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证明、完税证明,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函(或出席活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学术研修实际支出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六)安家补贴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出站博士后人员安家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以及第一次的提交申请人接收介绍信、社保部门出具的截至申请日期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第二次的提交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满一年科研工作考核报告、社保部门出具相应时间的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科研经费资助申请。第一次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出站博士后人员配套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7)、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截至申请日期时的社保缴纳证明、获得市第一次科研资助相关证明等材料;第二次、第三次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出站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申请表》(见附件7)、前次配套科研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科研工作考核报告、社保部门出具的截至申请日期时的社保缴纳证明,以及获得市第二次、第三次科研资助相关证明等材料。
(八)联合培养引进博士后奖励补贴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联合培养引进出站博士后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区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截至申请日期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区用人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等材料。
(九)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申请。需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出站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9)、区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截至申请日期前在区用人单位连续一年的社保缴纳证明、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的业绩贡献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均提供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综合保障有关事项,提交材料参照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同类综合保障事项执行。
第七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是区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能,协同做好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后相关保障事项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用人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一年、两年,由设站单位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人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及时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中期、期满考核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可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博士后本人等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已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相关资助却中途退站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经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博士后扶持政策与区其他相关政策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享受,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