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3. 正常运营 1 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 C 级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 万元激励。

  2.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3.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最高 300 万元激励。

  4. 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0 万元激励。

  5. 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0 万元激励。

  6. 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最高 50 万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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