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平台及“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创新平台,以及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 2 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 1 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3000 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拨付。

  2.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500 万元配套扶持。

  3.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扶持金额 5 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5000 万元配套扶持;5 亿元(不含)至 10 亿元的,给予最高 1 亿元配套扶持;10 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最高 1.5 亿元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及场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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