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创新载体扶持。分为众创空间配套扶持,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及建设扶持,以及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一)众创空间配套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
2.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 2 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 1 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3.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对深圳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市级扶持金额 50%、最高 50 万元配套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2)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国家、广东省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3)获国家级、省级两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最高扶持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面积 2/3 以上,未来作为孵化器使用期限 5 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 6 人以上,其中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3 人以上。
(6)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且未获得建设扶持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常运营 2 年以上。
(2)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正常运营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30 家以上。
(3)上一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服务活动 10 场(次)以上。
(4)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连续两年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最高 300 万元扶持,专项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3.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扶持。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立项扶持,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 50%、最高 150 万元扶持。
(四)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有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6 人以上。
(4)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 2/3 以上,未来作为加速器使用期限 5 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入驻。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和快速入驻通道。
(7)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服务机构,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专业服务。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五)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2)正常运营 2 年以上,正常运营的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30 家以上。
(3)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 20 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 家以上。
(4)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 5 亿元以上,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10 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最高 400 万元扶持。
(六)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 2/3 以上,未来作为园区使用期限 10 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及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5)配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8 人以上。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七)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2)正常运营 2 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型企业 10 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 家以上。
(3)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 30 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0 家以上。
(4)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 10 亿元以上,园区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10 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30%、最高 500 万元扶持。
3. 获得区星级园区认定扶持的,可申请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但不予重复扶持。
(八)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超过 3 年。
(2)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正常运营。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 50%、最高 100 万元激励,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 50%、最高 200 万元激励,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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