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福田的立区之本,为了落实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树立首善之区新标杆、加快建成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英才”认定工作坚持以业绩、能力和市场评价为导向,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英才”是指《“福田英才”认定标准》(附件1)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辖区(指所在单位在福田区注册及纳税的,下同)人才。
Ⅰ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孔雀计划”A类和B类人才;
II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孔雀计划”C类人才、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
III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第四条 “福田英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
(三)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四)在福田区就业的,须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第五条 个人对“福田英才”认定范围与条件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收集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按照材料清单(附件5)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
符合认定要求并同意推荐的,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局复核。
第八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证明其人才层次的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如实、客观地加具推荐意见。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格以及所在单位5年内组织申请资格,并报市人才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福田英才”的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福田英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福田区A、B类成长型人才,同时在其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经公示有异议的,查证核实后终止认定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福田英才”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认定和退出机制,确保人才队伍在遵纪守法和专业成就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福田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福田英才”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福田英才”实行年度评估制,在有效期内每满一年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动态评估,并于评估后的一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评估备案表。未开展评估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视为不合格。
“福田英才”有效期内更换单位的,由当前所在单位牵头组织动态管理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无单位的“福田英才”,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原单位出具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第十四条 “福田英才”退休或调离福田区的,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福田英才”所在单位应在其退休或调离后1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告相关情况,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十五条 “福田英才”存在下列行为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继续认定“福田英才”情形的。
第十六条 评估为合格的,予以备案;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福田英才”资格。
第十七条 “福田英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受理后应予调查核实,发现评估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原评估结果,并要求所在单位重新予以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福田英才”认定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提交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附“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材料清单、“福田英才”承诺书、“福田英才”限报声明书、“福田英才”动态管理评估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福田英才认定咨询热线:18127086712 骆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