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实施办法为落实市委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招商引资新要求,助推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建设,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带动作用,提高产业供给体系质量,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优质产业项目用地用房优先配置政策。引进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由区政府优先组织产业遴选,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房需求。
第二条 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10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5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实施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跨越性、颠覆性、原创性突破的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为(符合〈一〉 -〈三〉中情形之一即可):
(一)得到业界高度认可并符合全球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原创性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须至少同时满足 1-7 中四项条件):
1. 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 3000 万元的投资;
2. 世界知名学者的推荐,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日本等国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 member 或 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
3. 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奖;
4. 入驻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
5. 具有国际领先的高科技科研创新能力,项目核心人员具有世界前 100 名名校学历,且在世界顶尖科学杂志(影响因子在 30 以上)发表过第一作者文章,文章引用率超过 10000;
6. 具有国际领先的高科技产业转化能力,企业核心人员具有将学术研究转化为商业产品,并被“世界 500 强”企业采用的高科技产业转化经历;
7. 具有国际领先的企业管理能力,企业核心人员具有在“世界 500 强”企业的工作及领导经历,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超过 3 年时间。
(二)属于国家科技部“973”“863”计划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由该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或军委科技委 1000 万元以上的课题项目。
(三)承担美国、欧洲或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顶尖科研计划的首席科学家项目(如 DARPA 研究计划、Horizon2020 计划等项目)。
第四条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奖励。引进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分别给予 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实施单项冠军企业落户奖励。引进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实施金融企业落户奖励。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九条 实施文化创意企业落户奖励。引进入选“国家文化企业 30 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 10 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引进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 50% 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积极发挥园区承接和招引优质项目的积极性。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 100-500 万元(含)、500-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 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实施落户项目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重大产业项目、新兴高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 企业、瞪羚企业、金融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等企业,人才住房保障纳入《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统筹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企业按要求纳入统计,不得改变在宝安纳税义务。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第二条、第十条企业和项目落户时间是指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算,其余奖励企业和项目落户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算。未明确产值税收要求的项目、企业和园区,其受奖励对象不受产值税收等限制。
(二)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为人民币,已明确的除外。
(三)本办法由宝安区投资推广署会同相应条款执行部门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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