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专利申请若干规定

 


1关于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计算机和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为获得一定结果而可以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是指在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程序的处理流程,对计算机的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全部或部分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些外部操作过程或外部操作设备的控制、外部数据的处理或交换等;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提高、内部资源的管理等计算机系统、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不必包括对计算机硬件的更改。

 
2.审查基准

       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应当以权利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为目标,即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涉及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计算机程序本身或只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如磁带、磁盘、光盘、ROM、prom、VCD、DVD或其他计算机可读介质)或游戏规则和方法,该权利要求属于知识活动方法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如果权利要求书除了主题名称外,只涉及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只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例如,受所记录的程序限制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计算机程序产品,或仅受游戏规则限制且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的计算机游戏设备,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的计算机游戏设备,是不受专利保护的客户,因为它只涉及规则和方法的智力活动主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性能的改进,如叠层组成、轨道间距、材料等,则不包括在本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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