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二)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2.申报单位纳统次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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