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

(六)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实行阶梯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
 

二、补贴金额

1、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避免了重复资助(提示:以后没有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的项目名称了,统一调整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3、取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5万奖励性资助、取消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万资助;

4、资助方式由原来按比例资助调整为阶梯资助,根据研发费用分档情况

 

(1)资助金额设10万元(50万≤研发费用<100万的规上企业、100万≤研发费用<300万)(提示:研发费用100万以内的国家高新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研发费用50万以内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2)20万元(300万≤研发费用<2000万);

 

(3)50万元(2000万≤研发费用<5000万);

 

(4)100万元(5000万≤研发费用<5亿);

 

(5)300万元(5亿≤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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