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政策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政策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政策执行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客服,或直接电话联系我们18127086712(骆生),鼎智将竭诚为您服务!深圳鼎智知识产权创始于2007年,17年知识产权成功经验,专注于专利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深圳政府项目申报、企业贯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户办理、商标注册、企业信用修复、注册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双软认证、法律顾问、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等一站式财税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鼎智知识产权助力企业扬帆起航、快速成长!

没有找到想要的答案?点我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