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①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财税〔2011〕100号文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调整后的现行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享受条件
 
①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②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五、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提醒】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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