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修复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
 
修复条件: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由发布信息的财政部门负责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修复条件:
 
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名单
 
修复条件: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修复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六)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修复条件: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单信息
 
修复条件: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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