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深圳市2023年第二批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当天)。
 

二、申报内容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第六条规定。

(二)资助标准

1.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
 
2.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1.非个人申请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2.个人申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

3.申请资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和统计;

4.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5.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等信息为准。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第七条规定。

(二)资助标准

1.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2.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3.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4.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5.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非个人申请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2.个人申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

3.申请资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和统计;

4.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5.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等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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