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项目扶持力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优惠政策。

(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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