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认定


一、成立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②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④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⑤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大领域: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节能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总收入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①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③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总人数10%以上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①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②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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