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在西藏自治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1.西藏自治区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
 
2.拉萨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昌都市
 
昌都经开区: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开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林芝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时间
 
2023年共组织二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6月30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10月15日;拟申报的企业一年内只限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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