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奖励
 
1.新疆自治区对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2.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水磨沟区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开区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克拉玛依市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
 
4.吐鲁番市由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届满连续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哈密市被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复审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昌吉回族自治州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整体搬迁至我州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资金奖励;对县市、园区本级财政已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配套奖励。
 

三、申报时间
 
2023年度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两批进行。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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