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


一、光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受理范围
 
光明区申请202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未通过(创新能力评价总分未达到70分)且对评分有异议的企业,若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导致未通过的企业将被优先推荐,明显错误主要包括:
 
(一)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却被专家以材料不齐一票否决的;
 
(二)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三)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的;
 
(四)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的;
 
(五)存在其他专家评审明显错误情况的。
 

二、
光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材料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议申述报告(格式自拟,包括得分异议情况说明及原因,盖公章,注明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系统截图,含“综合评价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全套材料(包含所有附件);
 
(四)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企业获奖证书(备注:如有则提供);
 
(五)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有关材料(备注:如有则提供);
 
(六)若为2021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2021年国高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七)因审计报告、专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不符合要求被财务专家否决的企业,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供相关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专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八)申请企业对专家在以下方面打分有异议的,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证明材料: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提供I类知识产权等资料;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的提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材料;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公司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5.优先推荐光明区“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中“成长指标”得分高的优先推荐);
 
6.其他可参加复议筛选或对评审有异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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