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对象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国高评审分数不到70分,但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却被专家以材料不齐一票否决的;

  2.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3.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的;

  4.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的;

  5.存在其他专家评审明显错误情况的。

  二、复议资格筛选所需材料

  符合复议标准且有意愿申诉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1-2页复议申请书(包括得分异议情况说明及原因并加盖公章),如是2021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 2021年国高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自行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系统截图,含“综合评价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专家评审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完整版材料(线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所有附件)、可加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盖公章)。

  3.申请企业如对专家在以下方面打分有异议的,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财务指标方面: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专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2)知识产权方面:提供I类知识产权等资料。

  (3)国标制定方面:提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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