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某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这一优惠政策,本应从2019年4月1日起享受,但当时财务人员不了解政策,没有及时享受。问:2019年4月至现在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享受吗?是追溯享受还是视为自动放弃?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0%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符合条件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补提?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般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三、补计提后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

参考《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296问: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也就是说,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但未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政策到期日之前可以补提加计抵减额,且不需要追溯调整,补提的加计抵减额只能在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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