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的关系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简单说来就是,国家标准就是必须遵守的,行业标准只是对单一的这种行业适用。企业标准只是在企业内部有效。
通常情况下我们选用标准时的顺序为:国标→行标→企标。当同时发布有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之后,企业应该如何制订和执行标准呢?
有国标和行标时优先选用国标和行标,没有国标和行标时制定企业标准。但在有国标和行标时制定的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标和行标,指标低于国标和行标的企标为无效标准。
如果企业标准高于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也可以执行所备案的企业标准。否则,按照这个顺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以这样认为:国标、行标、企标允许同时存在,但前题条件是制订标准时,企标应优于(高于)行标,行标又优于(高于)国标。
企业标准制定注意事项:
制定好企业标准具有战略意义,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时应与企业标准制定同步进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标准制定应与新产品开发同步进行,以免新产品开发完成投入批量生产时没有标准。
新产品标准应在新产品开发完成后,开始批量生产时做到产品定型、标准定稿、审查备案、手续齐全。
新产品开发首先应考虑标准,及时收集标准资料,掌握标准信息,一旦发布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之后,技术水平低于上级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即行废止。
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内控标准,即使上级部门发布了同类产品标准的仍然有效。
企业标准修订应有一定的周期(一般1—3年),应因地因时制宜。客观地对标准不完善的地方加以修订补充,才能保证产品质量逐步上升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肯定地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保证质量的基础是标准,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对其标准一定要认真制定好。
关于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标准分为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两种,一般来说企业标准绝大多数都是产品标准,基本不涉及方法标准(有些外资企业也有自己的方法标准),但是国标和行业标准中这两种标准都包含;
就产品标准来说,国标或行标是基准,为最低要求,同样的企业标准要求应高于国标或行标;
不会出现对某一产品同时存在国标、行标和企标的情况,从级别上说国标高于行标,这两种标准可以互相转化,即可以由行标升为国标,也可以由国标降为行标,但是企标可以和他们其一并存。
国标的制定大致是这样的:
新的国家标准颁布之前,要进行样品的收集、检测、数据整理、会议讨论等步骤,所收集的样品大多数是行业内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等,中型的小型的没资格,而这些企业的内控标准比一般企业的内控标准要高级一点,所以在对样品进行检测,数据分析的时候,都是以对行业有影响的大型企业的产品质量作为参考依据的,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对一般企业而言,觉得高于自己的产品内控标准也是很正常的。
分类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