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特点

   一、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

   条件:*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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